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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出台,准入门槛降低 张床位就可以建养老院

淄博晚报 2014-03-17 23:01 大字

晚报讯(记者刘琳通讯员陆娟战笑明)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淄博市出台《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次对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作出了明文规定。《办法》设立的准入门槛较低,但对相关规范和标准做了严格规定,这意味着民间资本投入养老事业首次有了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10张床位即可申办养老院根据要求,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可以列入养老机构申办行列。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要求在10张以上。

虽然申办养老院的门槛降低,但养老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将严格审核。采访中,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淄博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有81万多人,拥有养老机构206处,拥有养老床位27000多张,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仅31张。针对老龄化现状,民政部门一方面降低申办门槛鼓励办理养老院,一方面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和规范更加严格。

县级民政局即有许可权限

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实施所辖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市政府投资兴办或被市政府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养老机构以及省民政厅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由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以及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须向省民政厅申请设立许可。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区县民政部门准予许可后,应对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建立档案,做到信息资料齐全,并在颁发设立许可证10日内,将养老机构申办材料和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报市民政局存档。

变更住所的

注销原许可手续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注销原设立许可证并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许可机关在接到申请和安置方案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据了解,本意见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在2014年5月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2015年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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