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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与员工解除合同

淄博晚报 2014-03-31 17:24 大字

案情简介:淄博的某公司咨询,因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很多岗位取消,经公司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此前公司召开了职工大会多数票通过了该项决定。该公司职工刘某自2009年10月到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0月。刘某认为自己工作调整后,任务加重了,一直不同意调整岗位,迟迟不服从安排到新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咨询,对此类职工如何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法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该公司应当首先确认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并且公司与刘某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商一致。该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该公司可能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律师提醒: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比较严格,用人单位做出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决定,一定要事先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并且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无效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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