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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出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淄博日报 2014-03-29 06:23 大字

本报记者王奇报道

本报讯记者近日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淄博市正式实施《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化手段进行处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在工程施工验线前,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收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单位及个人车辆运送的建筑垃圾。

办法还规定,各区县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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