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及临时救助政策规定

淄博日报 2019-07-26 01:26 大字

淄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

一、办理依据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4〕3号)

二、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淄博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淄博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年4200元,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526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1份);

2、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各1份);

3、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1份);

4、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1份);

5、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1份);

6、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1份)。

四、家庭成员及收入范围界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员)。

家庭收入具体分类:①工资性收入。②家庭经营收入。③财产性收入。④转移性收入。

五、申请审批工作流程

城乡低保办理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初审→镇(办)审核→区(县)审批→发放低保证(金)流程进行。第一步,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收入证明。第二步,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第三步,镇(办)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符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第四步,区(县)民政局全面审查镇(办)上报的低保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无异议后批准低保资格。第五步,区(县)民政局发放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另外,按照动态调整原则,镇(办)每季度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以方便低保对象查询。对于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办)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3887420

张店区民政局:2869930

淄川区民政局:5111919

博山区民政局:4110258

周村区民政局:6195405

临淄区民政局:7220394

桓台县民政局:8186583

高青县民政局:6968455

沂源县民政局:3226196

高新区地事局:2341826

文昌湖地事局:6030091

经开区地事局:7870232

一、办理依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淄博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三、申请审批工作流程

城乡特困供养办理按照个人申请→镇(办)审核→区(县)审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流程进行。第一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第二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第三步,区(县)民政局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另外,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四、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3887420

张店区民政局:2869930

淄川区民政局:5271016

博山区民政局:4110255/4110252

周村区民政局:6195883

临淄区民政局:7211563

桓台县民政局:8017537

高青县民政局:6981891

沂源县民政局:2343330

高新区地事局:2341826

文昌湖地事局:6030091

经开区地事局:7870232

淄博市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政策规定

一、办理依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5〕19号)、《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18〕131号)及各区县临时救助相关文件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办理条件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区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②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③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或个人收入证明;

3、医疗费用单据、有关病历及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入不敷出或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关证明材料;

4、各类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5、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材料。

五、基本流程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所在村(居)委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村(居)民主评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镇(街道)民政办。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①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②所在村(居)委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村(居)民主评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镇(街道)民政办。③镇(街道)民政办对村(居)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提出救助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④区(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通过人社、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进行部门联动机制核对后,进行审批。⑤救助金由区(县)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

六、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3887420

张店区民政局:2869930

淄川区民政局:5111919

博山区民政局:4110258

周村区民政局:6195405

临淄区民政局:7220394

桓台县民政局:8186583

高青县民政局:6968455

沂源县民政局:3226196

高新区地事局:2341826

文昌湖地事局:6030091

经开区地事局:7870232

淄博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6日

淄博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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