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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杀害人质 贩卖运输毒品 市法院对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淄博晚报 2016-11-15 00:00 大字

晚报讯(记者李群通讯员张玉杰刘雪丽)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德守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的新期待,努力做好各项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惩故意杀人、“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尊严。

典型案例:

一、

罪犯刘德守故意杀人案

2014年7月30日19时50分许,罪犯刘德守驾驶摩托车行至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附近时,因摩托车链条掉落,推车前行。当罪犯刘德守行至湖田镇××村新宿舍楼区西侧南北路边时,看见独自遛狗的被害人郭××(女,殁年24岁)。罪犯刘德守将摩托车停在路边,上前用手掐扼、用郭××的背包皮带勒郭××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罪犯刘德守作案后潜逃异地。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刘德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犯刘德守见到被害人郭××后,用手掐扼、用郭××的背包皮带勒其颈部,致其死亡,后潜逃异地,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德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二、

罪犯李会东故意杀人案

2013年5月7日15时许,罪犯李会东打电话将同村村民李×(被害人,男,殁年29岁)约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生活区租房处。16时许,罪犯李会东因钱财问题持屋内的铁管猛击李×头部数下,致李×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当晚,罪犯李会东外出购买铁丝、钳子等作案工具并借用他人“北斗星”牌轿车,后回到租房处用刀子将李×尸体分割成数块并用编织袋分装。随后,罪犯李会东驾车将上述尸块运至淄博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大桥大坝中段,用铁丝捆绑上石块后抛入湖内。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会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会东因钱财问题杀死被害人李x并分尸、抛尸湮灭罪证,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会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三、

罪犯马林故意杀人、强奸案

罪犯马林因邻居翻修房屋,对负责建房的同村村民张××不满,伺机报复。1999年8月26日6时许,罪犯马林见到张××夫妇外出,即进入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村张××家中。马林先在北屋外间用手掐住张××儿子张×杰(被害人,殁年4岁)的颈部,将张×杰的头撞击墙面,致其昏迷;随后,马林进入北屋里间,用手掐扼张××女儿张×婷(被害人,时年13岁)的颈部,持房屋内的菜刀砍击张×婷的头面部、颈部等处十余刀,并返回北屋外间,持菜刀砍击张×杰头部数刀。之后,马林将张×杰、张×婷头朝下投入张家盛有水的水缸内,张×婷浮出水面,马林将暖瓶里的热水倒在张×婷的颈部,再次将张×婷头朝下投入水缸内,将菜刀扔进水缸,逃离现场。张×杰因窒息死亡,张×婷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罪犯马林潜逃期间,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谢××家居住。2011年11月21日21时许,马林酒后在谢××家二楼客厅内采用摁压、牙咬等暴力手段将谢××女儿杨××(被害人,时年18岁)奸淫,致其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马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马林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罪犯马林为报复同村村民张××,趁张××夫妇外出之机,将其幼子张×杰杀死,致其女儿张×婷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马林在潜逃期间又实施强奸犯罪,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依法并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马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四、

罪犯王永故意杀人、抢劫案

2014年春节前,罪犯王永向王久芝(同案罪犯,已判刑)提出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王久芝表示同意。同年四五月份,王永决定绑架杀害张×(被害人,殁年35岁〉,并与王久芝商定了实施方案。同年8月10日,王永以帮助要账为名,打电话骗约张×。8月12日早晨,王永、王久芝提前来到王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社区所经营的瑞福临酒楼。当日8时许,张×驾驶一辆红旗牌轿车来到瑞福临酒楼。王永假借带张×到二楼看根雕,趁张×下楼不备将张×按倒,后伙同王久芝将张×捆绑。王永从张×的挎包内找到多张银行卡和现金3700元,逼迫张×说出银行卡密码。待王久芝到附近的一家银行ATM机验证密码正误和卡内余额返回后,王永用一根废旧电源线环绕张×的颈部,与王久芝各持电源线一端,将张×勒死。后王永在王久芝的帮助下,用尖刀将张×的两条大腿肢解,将尸块套上塑料袋,分别装入两个编织袋内。当日晚,王久芝驾驶其桑塔纳轿车,与王永一起将内装尸块的编织袋运至淄博市淄川区××水库东岸,往编织袋内装填部分石块并用铁丝封口,由王永借助汽车轮胎内胎拉至水库中。后王永、王久芝将张×的轿车及车牌丢弃。王久芝在王永的陪同下,用张×的多张银行卡从银行ATM机内提取卡内余额45200元,二人分赃。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永伙同王久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唯恐罪行败露而杀人灭口,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罪犯王永提起犯意、选定作案对象、邀约王久芝参与,制服、捆绑被害人,逼问银行卡密码,为灭口又套勒被害人颈部并与王久芝合力杀死被害人,王永与王久芝均系主犯。王永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五、

罪犯张震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3年8月,罪犯张震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放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的暂住处,准备与孙璇(同案罪犯,已判刑)出售牟利。后钱超与杨大炜、于文哲、周康磊、赵海涛(均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两次到张震的暂住处抢劫了甲基苯丙胺及其他物品。同年9月1日,钱超让于文哲将抢劫的甲基苯丙胺和其他物品放到淄博市博山区龙泉街“××坊”店内,并打电话告诉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赶到“××坊”,查获甲基苯丙胺427.65克。

2013年9月底,罪犯张震与孙璇商定到广东省广州市向王一婷(同案罪犯,已判刑)购买毒品,指使魏越、刘瑞猛(均系同案罪犯,已判刑)驾驶车辆运输。同年10月1日,张震、孙璇乘坐由魏越、刘瑞猛驾驶的刘瑞猛的红旗轿车到达广州市,从王一婷和李灿杰(另案处理)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000克。张震等人将甲基苯丙胺运回淄博市后,张震、魏越卖给李红涛(另案处理)24克;张震还分别指使孙璇、魏越卖给王长剑(同案罪犯,已判刑)25克、15克。

2013年10月23日,罪犯张震和孙璇商定到广州市向王一婷、李灿杰购买毒品,由魏越开车运输。25日凌晨,张震、魏越驾驶本田雅阁轿车与孙璇到达广州市。张震与王一婷、李灿杰商定购买18.3万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6日,张震、孙璇付给王一婷、李灿杰17.6万元,承诺剩余毒资待张返回山东后转账支付。王一婷、李灿杰将包装好的甲基苯丙胺及37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张震、孙璇,约定还有127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将托运给张震,王一婷另送给张震几小包甲基苯丙胺。27日3时许,张震、魏越驾车与孙璇携带购买的毒品行至山东省济青高速邹平出口附近时,孙璇下车将3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刘瑞猛。当日5时许,公安人员在济青高速公路周村路口附近将张震、魏越抓获,当场从本田雅阁轿车的驾驶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74.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73粒(重98.75克)。28日,公安人员经勘查,又从上述轿车右后门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923.2克。

综上,罪犯张震与他人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555.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8.75克。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张震伙同他人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震提起犯意,负责出资,联系毒品上下家,亲自或指使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震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大,且系职业毒贩,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张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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