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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操作吊车致人死亡 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获刑

淄博晚报 2016-12-24 00:00 大字

晚报讯(记者李群)被告人张某某无证操作私自改装的吊车,未经批准擅自在架空路线保护区内进行吊装作业致人死亡。记者昨日从高青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案近日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年4月日时许,在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耉士孙村,被告人张某某无证操作私自改装的吊车未经批准擅自在架空路线保护区内进行吊装作业,被害人成某甲在拖动吊车缆绳与高压线接触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成某甲系触电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特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年4月日时许,被害人成某甲在拖动吊车缆绳捆绑树木时与高压线接触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成某甲系触电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无作业资质进行施工作业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经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从轻处罚。其所持“自首、和解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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