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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为8.5%

黄河口晚刊 2011-08-23 00:48 大字

本报讯 记者8月22日获悉,为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医疗保障水平,结合东营市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现状,东营市下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目前运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做出具体调整。

新规涉及七个事项,其中有两项内容较以前政策有明显变动。

一是新人群的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300%,缴费比例为8.5%,个人账户划拨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3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不设立免责期;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二是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本市内流动就业,医疗保险关系自然接续,流动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过程中,应及时足额缴费。无特殊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自续保之日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同时,新规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也做出了适当调整。其中,参保城镇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负担60%、70%、80%;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负担55%、65%、75%。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5万元,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劳社〔2006〕35号)同时废止。市政府以前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记者 李静 通讯员 杨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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