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部分优抚对象 补助标准再提高
本报讯 近日,市财政局联合市民政局按照省统一部署,再次提高伤残人员、“三属”、农村籍老义务兵、烈士老年子女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自年月1日起执行。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并且“三属”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元提高至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元提高至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为保障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提标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已下达专项提标补助资金万元。
(记者 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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