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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今起正式实施 市民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枣庄日报 2016-12-01 00:00 大字

本报讯月日,记者从《枣庄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为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枣庄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自年月1日起至年月日,对向公安机关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奖励。

举报范围包括:

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2、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3、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5、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7、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8、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9、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交通肇事逃逸。

市民举报的途径可以通过拨打、报警进行电话举报;向短信报警平台发送短信进行举报;通过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官方网站“在线举报”进行网上举报;通过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官方微信平台“枣庄交巡警支队”进行微信举报。除以上4种举报途径外,群众可以选择到全市任一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信件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

奖励标准将按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被举报道路交通重点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按照标准分类兑现奖励金:为死亡、致人重伤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元;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元;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元。其余类型的举报奖励也均在-元左右。

对于奖励金的发放条件,应包括举报人提供真实的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举报的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当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并经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举报范围规定的第1、8、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提供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视频资料。现场发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员和车辆后,将其扭送至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经查实证据确凿的,视为符合举报奖励的发放条件。

同时, 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举报人应在发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起1小时内进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匿名举报或者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等行为不在奖励范围之内。对多人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被举报的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细则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元。

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借举报之名进行诬告陷害、敲诈勒索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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