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法院,却无法立案! □本报记者韦藿珍通讯员苏娟
案情回放:
垫资工程遇上赖账
原告是甲公司,其住所地在北流市;被告是兴业县的乙公司和丙公司。2015年,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兴业县的某度假工程。于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就承建度假工程相关事宜签订了《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双方争议发生时由北流法院管辖。
《协议书》还约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确认,剩余的工程量所需建设资金为400万元,由承建方甲公司先垫付建设,甲公司直接支付给施工班组;上述甲公司的垫资,作为甲方借给乙方的借款,利息为5分息;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担保方,在乙公司应付的借款和工程款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各方权利义务。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及施工班组陈某先后共垫资400万元建设了该度假工程。近日,度假工程的主体框架封顶后,由于乙公司拒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被拒,丙公司亦不履行担保责任。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约定法院为何不能立案
于是,甲公司的负责人直接来到北流法院,要求管辖该案。
接案法官阅读完案件材料后向代理人解释说,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是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但是该笔款项发生的原因是工程的建设施工,所谓的“借款”是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预结算后,约定由甲公司垫资建设工程项目,“借款”的本质是工程的垫资款。至原告起诉时,甲公司和乙公司尚未对该度假工程进行结算。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度假工程项目位于广西兴业县,不在北流市辖区,北流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接案法官还和委托代理人详细分析了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委托代理人提出疑惑,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原告所在地的北流法院管辖,约定优先,能否由北流法院管辖?法官再度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
通过法官的释明,委托代理人也明确了案件的管辖,也将起诉材料领回准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
约定管辖也有例外
很多当事人都以为在合同中只要约定了具体的管辖法院就是有效的管辖约定,岂不知约定管辖也有例外,那就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此三大类案件进行管辖约定的一定要遵循法律上的专属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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