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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床治疗”37天被判自行买单

玉林晚报 2016-08-25 00:00 大字

住院期间72小时内无实质性检查治疗的,属于“挂床治疗”。近日,兴业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原告“挂床治疗”达37天,由原告梁某自行承担此期间的医疗费损失1605.8元的身体权纠纷案。

去年11月2日9时许,原告梁某为追讨债务,与被告黎某发生争执,梁某用板凳将黎某家的茶具砸烂之后,黎某用铁棍打伤梁某,梁某被送到兴业县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病历记载梁某从2015年11月2日至12月30日住院治疗58天。

诉讼期间,被告黎某对原告梁某的住院时间提出了异议,法院对此进行调查取证,并到医院查阅了梁某住院记录、费用清单、用药清单。医院出具证明,证实梁某在2015年11月23日至12月30日共37天自行外出,并未实际住院治疗,实际住院的天数为21天,梁某未住院的37天医院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共计1605.8元。梁某住院治疗共支付了医疗费7077元。

兴业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被黎某打伤后住院58天却有37天为“挂床治疗”,产生住院费共计1605.8元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黎某赔偿梁某医疗费为法院核定的5471.2元,对于梁某住院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按梁某实际住院天数21天计赔。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在案件中被伤害确实需要住院检查治疗的一方,最好能遵照医嘱,严格入院治疗;而门诊可以治愈的,则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进行“挂床治疗”,以免得不偿失。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杨秋莹黎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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