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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亲笔签名,4万货款打水漂

玉林晚报 2016-02-22 11:18 大字

调运单的收货落款并非收货人亲笔签收,发货落款也没有发货人的名字,一笔4万余元时近6年的红砖款因证据不足,最终打了水漂,这对兴业县的发货方何某来说教训够深刻了。

2009年3月12日至3月25日,何某某在山心镇修建砖厂时,向何某的砖厂借红砖49车共705仝(当时每仝红砖为61元),口头言明待他的砖厂投产后归还全部砖款43005元。何某某的砖厂投产后,何某催促对方归还砖款,可何某某总是以砖厂周转资金困难为由,要求何某宽限时日。拖至2014年,何某某将砖厂转给他人后,何某仍讨不到那笔砖款。

由于砖厂已经易主,担心长此下去讨回砖款的希望不大,何某随之向兴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支付所欠的705仝红砖砖款43005元,同时要求接手何某某砖厂的经营方也负连带支付欠款责任。

近期,案经兴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至3月25日从自己经营的红砖厂调运出的红砖49车共705仝给何某某的砖厂,调运单所写的收货人虽是“何某某”,但不是何某某亲手所签,也证实不了他与后来接手经营方有任何关系。而且,调运单上的发货人一栏签名是另一人,并非何某,调运单上也没有约定价格,双方对这笔红砖款额也未进行过结算。综合全案证据,原告何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两被告购有原告的红砖、欠有原告的货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该案中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他要求被告何某某签名的时候,不是何某某本人签写,而是其他人代签了,因此该份证据就不具有证明力。通过此案,法官提个醒,在生活当中,如果要求其他人签名确认必须要由本人签字追认,其他人代签如果不追认的,则会存在无效的情况,这对日后发生纠纷维权不利。(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梁立标 黎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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