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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离了,40万债务还得一起还

玉林晚报 2016-01-15 13:28 大字

借出资金40余万元不久,借款人离婚了,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其有偿还能力的前妻却说对借资一事不知情,为了讨回借款,兴业县的范某只好将两人诉至法院。

2015年1月,范某借给他人现金40余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万余元,借资期限为一年。约定还款期满,对方没有偿还的意思,范某不得已找上门,结果发现借款人已经离婚,分到的家产不多,根本没有能力清偿这笔债务。

目睹借款人的窘境,范某知道对方在短期内“翻身”的可能性不大,如何追回这笔借款,范某想到了借款人的前妻。令范某想不到的是,对方称对前夫借款的行为并不知情,这笔借款之前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中,她没有义务也没有责任替前夫偿还。不得已,范某诉至法院要求这对离异夫妇偿还借款40余万元。

该案经兴业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笔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虽以个人名义负债,但其前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令作为债务人的这对离异夫妇共同偿还借款40余万元。

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存在如下事实,可以免除其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事实;三是所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记者陈凤秀通讯员谭展悦周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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