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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仍擅自将查封款挪作他用 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一公司被罚10万

玉林晚报 2017-12-19 13:19 大字

明明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仍擅自将查封款挪作他用,广西某建设公司因拒不协助执行,被容县法院处以10万元罚款。12月8日,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主动向容县法院缴纳了罚款。

事情还要从4个承揽合同纠纷案说起。刘某在承包河道改造等工程时,雇请梁某等4人来施工,事后却拖欠工程款不给。案子经法院判决,刘某一共要偿还梁某等4人工程款约48万元及相关利息等。

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梁某等人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容县法院经调查发现刘某挂靠在广西某建设公司有工程款可执行。今年2月17日,容县法院遂向广西某建设公司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对被执行人刘某挂靠在广西某建设公司所得的工程款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5万元为限。

同年9月30日,有一笔属于被执行人刘某挂靠广西某建设公司所得的工程款51万元汇入该公司账户,但该公司擅自将该笔查封款挪作他用。

11月3日,容县法院向广西某建设公司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挂靠在广西某建设公司所得的工程款人民币47万元至法院标的款账户,但该公司至今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鉴于广西某建设公司的行为,容县法院于12月4日依法作出对广西某建设公司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向该公司送达了相关文书。

慑于法律的权威,广西某建设公司于12月8日主动缴纳了罚款10万元。

法官释法:拒不协助执行,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记者陈梅通讯员陈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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