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翁当保安被“炒”欲讨说法 法院: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本报容县讯 近日,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走进容县人民法院咨导服务室咨询:
“我原来是在XX公司做保安的,才做了半年,10月底公司就说不用我了,我每天要上班16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我觉得我上班的时间严重超时了,想让公司补偿我,有这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吗?”
“我去了两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处理,可是他们都告诉我,我已经60多岁了,领取退休金了,不属于他们管了,不受理我的事,建议我到法院处理,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
老人不停地提出一个个问题,法官一一进行了解答。由于我国的人均寿命越来越高龄化,许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还在工作,或者一些已经办理退休了的老人继续出来工作,有时候不可避免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纠纷。那么发生争议、纠纷时如何寻找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者一般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即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时,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前面提到来咨导服务室咨询的老人超过60周岁,已经领取退休金了,其又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刘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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