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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溺水悲剧 带来的警示

玉林晚报 2017-07-06 11:10 大字

这三个典型溺水案例,是上周记者在玉林市中院民三庭了解到的。这是去年以来该庭审结的溺水案例,它们带来的警示和教训值得大家注意。眼下暑假来了,如何预防孩子溺水?如何避免悲剧的发生?尤其需要家长们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

案例1

妻子哄睡2岁女儿出门帮干活

女儿溺亡邻居屋边的蓄水池

这是发生在北流的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一对年轻的夫妻。因为丈夫到家对面的竹林砍伐竹子,当天上午10时30分,妻子在家把2岁的女儿小可(化名)哄睡着后出门帮忙运竹子。40分钟后,丈夫发现女儿不在屋内,便到处寻找,后来孩子的奶奶在邻居家新屋旁边的水池里发现了溺水的孩子。丈夫拨打120后随即将女儿送到镇卫生院,医生检查后告知其已经溺水死亡。

由于事后这对年轻夫妇没有报警,邻居怀疑孩子的死因,并认为对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孩子是溺亡于其屋边蓄水池。官司经过两审,玉林市中院认为,虽然无直接证据证实孩子溺亡于邻居屋边蓄水池,但根据当地村委会、司法所的调解记录、调查笔录、卫生院疾病证明书等证据,并结合孩子的家与涉案蓄水池之间的位置关系、地理环境等因素,孩子溺亡于邻居屋边蓄水池存在高度的可能性,因此认定孩子是在邻居屋边蓄水池溺水死亡。

判决:由于邻居在建好房子后未及时回填蓄水池,也未在蓄水池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孩子不幸溺水死亡,邻居夫妇的行为与孩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确认邻居夫妇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即35000余元。

将年仅两岁的女儿独自留在家中,无人看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这对年轻夫妇应自行承担80%的监护不力的责任。

法官提醒:孩子仅两岁,正是需要家人看护的时候,可孩子的妈妈却趁孩子睡着期间外出干活,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以致后来发生了不幸的事情,因此,作为孩子的父母承担了高达80%的责任。

此外,很多人在建房时也有这样的蓄水池,这个案子也警示大家,对这样的蓄水池一定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回填,以避免意外的发生。

案例2

三少女结伴河边戏水

坠入一深水坑内溺亡

这是发生在容县杨梅镇的一个案子。当地三名十一二岁的女孩一起到河边戏水,不慎坠入一深水坑内,三人不幸溺亡。

事发河段两边是村庄,人口较多,河边有许多村民耕种的田地,有路通往河里,便于村民取水耕种。但为何会有一个深水坑呢?原来是因抽砂形成的深水坑。为了弄清楚是谁在此进行抽砂作业,法院进行调查。原来,当地某采砂公司(甲方)与当地某沙砖厂(乙方)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开采河沙按甲方议定的价格卖出,不过乙方落款处未盖有沙砖厂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赖某某签名,而事发河段上的采砂设备属赖某某个人所有。

判决:三少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完全判断河流水坑水深及规避危险能力,作为她们三人的监护人未能充分履行监护的义务,致使她们三人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涉足危险地带,最终溺水死亡,三名监护人存在监护过失,是造成三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再者,三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河流深水坑的危险性也应有相应的认知,其涉险在深水坑附近戏水,导致事故发生,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采砂公司、赖某某在采砂过程中,抽砂后形成的深坑,其水深足以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险,但既未在涉案水坑设置危险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更没有依规定及时回填,降低水位,消除危险;且没有派员管理,两者存在疏于管理、监督行为,存在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采砂公司、赖某某承担40%的责任,三少女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

法官提醒:要预防此类悲剧的发生,一方面,孩子监护人要加强对孩子的防溺水教育,尤其要提醒孩子不能到河边戏水或者游泳,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作为采砂公司及有关人员在抽砂过程中形成深坑时,要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及时回填,消除危险。

案例3

游玩中结伴游泳

男生溺水身亡

这是发生在福绵区石和镇的一个案子。出事当天是周六,在城区某中学读初中一年级的男生和三朋友(两男一女,均未成年)相约到其中一朋友的老家游玩。由于到了朋友老家后,见家门紧锁,男生三人相约一起去朋友家附近的水库游泳,女生则在岸上没有下水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在岸边的女生发现男生溺水,另外两朋友因体力不支施救未成功,最终男生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同去的三朋友因害怕而未报警。

判决:受害男生的父母未尽监护责任,放任自己的儿子在节假日与朋友到水深危险的水库游泳;受害男生作为一个已满14周岁的初中生,应当知道自己在水性不好的情况下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而其不顾危险贸然下水游泳,引起了本案溺水事故的发生,这应由受害男生及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相约同去游泳的三朋友,对水性不好的朋友下水游泳不予阻止,事发后在自己无力施救的情况下也未及时呼叫他人帮助施救或报警求助,以致失去施救的最佳时机。三人对溺水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玉林市中院终审确认受害男生的父母承担65%的责任;3名同伴分别承担15%、15%、5%(注:女生没有下水游泳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这个案子也警醒大家,防溺水,要做到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尤其是不能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或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如果遇到同伴溺水时避免盲目施救,要智慧救援,立即寻求成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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