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昨日通报近三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 涉案26件69人,涉案金额高达216万余元 窝案串案严重 集中在农村低保、危房改造
协助政府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却收受危房改造农户送给的好处费;协助政府办理农村低保,却截留低保指标套取低保补贴款……这样的村干部,最容易引起老百姓的不满。
昨日上午,玉林市中院通报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两起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
“2014年以来,玉林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6件69人,涉案金额高达216万余元。”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彭嘉崎介绍。
近三年来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贪污、受贿犯罪所占比重大,占到了所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96%。犯罪领域比较集中,涉及农村低保、危房改造项目的案件占总数的88%。
犯罪主体多为村委人员,即村支书、村委主任和村委副主任等,上述案件中犯罪主体为村委人员的有57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3%。
共同犯罪居多,窝案串案严重。少数村委干部受经济利益驱使,由相互监督转变为互相勾结,存在村支书、村主任、村副主任共同参与实施犯罪的情况,甚至有的村支书、村主任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职能监管人员、村民共同作案。据统计,上述案件中属共同犯罪的有14件,占案件总数的54%。
犯罪手段较为单一,危害后果严重。此类犯罪的手段一般为村委人员利用协助政府办理相关事务的便利,假报冒领、虚报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或者收取村民的好处费。
涉案人员法制意识淡薄、村务公开不透明导致暗箱操作、上级部门监管不到位等,成为这类案件高发、频发的原因。
彭嘉崎表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复杂多样,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需要多部门、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法院将一如既往,继续保持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依法惩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记者陈梅通讯员方晓梁毅)
典型案例
(一)
容县黎村镇荣丰村村支书朱某某伙同村主任梁某某、村副主任韩某某、林某某等人,于2010年至2015年间,在协助政府办理荣丰村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商量后分17次收受22户危房改造农户送给的好处费共计7万多元,4人每次收受好处费后均与其他同案人进行平均分赃,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二)
陆川县清湖镇永平村村支书谢某某伙同副支书巫某某、江某某,妇女主任林某某,计生专干温某某共5名村干部在2010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办理农村低保工作中,每年共同商定截留低保指标套取低保补贴款,除部分用于上缴社会抚养费外,其余均由村干部个人占有使用,集体贪污低保款,5人参与贪污犯罪的数额为12万多元至23万多元不等。5人分别被判处2年3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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