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诉讼夫妻难和好终判离
近日,容县法院杨梅办案点宣判了一起经过四次诉讼的离婚案。
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于199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养育了一儿一女。2007年及2011年间,因双方怀疑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及因家庭琐事,夫妻之间发生矛盾。2012年7月、2013年4月、2014年4月梁某连续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5月底,梁某第四次诉至容县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是自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原告已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作出准许梁某与杨某离婚的判决。
法官提醒:为了避免讼累,要进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对照《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关于诉讼离婚要满足的要件规定,从而避免多次诉讼导致的讼累。
(通讯员刘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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