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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风险买赃转售 也栽了

玉林晚报 2015-08-26 19:49 大字

事情要从惯偷刘某说起,刘某好吃懒做,为筹钱,2014年5月至9月间,他先后5次在容县的超市、手机店附近偷得5辆电车共价值6072元。盗取车辆后他将电车转卖,从中获利。

陈某是刘某的第一名顾客,当他得知这电车来路不明,且没有票据的时候,脑瓜一转,何不利用这一时机赚一笔?车既不是自己偷的,真正买的人也不是自己,就算警察来抓人,也不会算到自己头上。于是,他用300元买下赃车(价值1537元),一个月后,将车转卖给另一人。

但刘某被抓后,陈某却没能幸免。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劫罪,而陈某因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该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一时贪念,他也将面临牢刑。

近日,容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而买赃出售的陈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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