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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杀婆孙 男子被执行死刑

玉林晚报 2015-08-27 19:45 大字

因家庭生活困难,产生厌世情绪,男子迁怒于与其有过纠纷的同村村民,殴打一对婆孙致死(本报曾报道),2013年1月25日发生在容县六王镇的故意杀人案罪犯陈健军于8月25日被市中院依法执行了死刑。

2013年1月间,临近春节,陈健军因其家庭经济困难还欠有建房款及对同村村民陈某凤(女)、陈某超有怨恨而产生杀害两人然后自杀的念头。

同年1月25日9时许,陈健军听到陈某凤和陈某超在陈某凤家里说话,于是前往陈某凤家并在其家附近拿了一根木棍。陈健军持木棍走到陈家后,看到陈某凤抱着1岁多的孙女梁某某坐在门前台阶上,陈健军遂持木棍朝陈某凤头颈部连续打击,致陈某凤倒地当场死亡;因倒在地上的孩子大哭,陈健军害怕因此而被别人发现,就持木棍殴打孩子的头部,后孩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陈健军再持木棍来到禾田冲,走到正在田里干活的陈某超背后,持棍往陈某超的头部连续打击,将对方打晕在地。陈健军误认为陈某超已死亡,离开现场后,跳下一水洼自杀未遂,于是步行回家。在公安人员对其讯问时,陈健军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陈健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陈健军作案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陈健军滥杀无辜,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杀人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陈健军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能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给予最严厉的惩罚。法院遂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判决:判处陈健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区高院复核并报最高法院核准后,8月25日,市中院根据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罪犯陈健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记者陈梅通讯员姚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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