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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价廉”要不得,购买“黑车”失自由

玉林日报 2012-12-20 04:09 大字

【新闻核心】盗窃4辆摩托车的封某金被逮捕后不久,容县灵山镇的封某添、韦某等人也被“请”进了看守所,每天惶恐不安地等待法律的判决。原本老实巴交的农民,只因购买“物美价廉”的摩托车,却伴随着涉嫌盗窃的封某金被关进看守所,其中不但有贪小便宜心理作怪,还折射出一些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

【镜头回放】金秋十月的一天,刚刚从某企业下班的封某添看见同村的封某金开着新鲜的摩托车,心里羡慕不已。听封某添说也想买一辆比较新鲜体面的摩托车,封某金当即透露手头上有“便宜货”,只是没有证件和牌照。封某添暗自思忖,买车在镇内上班每天都是早出晚归,有没有证件牌照不打紧。他很快就卖掉自家的旧摩托车,以750元的“跳楼价”从封某金处购买了一辆八成新的125C摩托车。

得知封某金有“超值”的摩托车低价出售,邻村的韦某闻讯赶来。韦某平时干的是山里的苦力活,他觉得买一辆低价、半旧的摩托车跑山路最为划算。如今仅花400元的“单车价”就买到一辆嘉陵摩托车,韦某暗暗庆幸。就这样,封某金从容县杨梅镇盗来的4辆摩托车很快就销售一空。

【民警提醒】赃物便宜、自由宝贵,“贪小便宜”往往容易“因小失大”。案中,封某添、韦某购买了远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任何手续的摩托车,涉嫌触犯刑法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农民朋友在购买“物超所值”的物件时,要留心查看、判断“便宜货”是否属于“赃物”,如机动车辆需查看行驶证、购置证等证件及牌照,电器商品等需查看销售发票,最好不要购买来历不明、“物美价廉”的东西,以免因此触碰到了法律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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