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有偿献血谋利 玉州区冯某某等4人领刑又被罚

玉林晚报 2021-09-16 07:1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赵希敏)组织他人有偿献血,并收取患者家属2800元至1万元不等的高价“营养费”,玉州区的冯某某等4人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近日被玉州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以上。

2020年10月到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杨某某与罗某、覃某做起了“血液中介”。他们通过与医院护工合作、朋友圈招募、拉拢身边人等方式,非法组织20余人到玉州区青年广场献血车献血,指定供给特定的病患者,然后再向这些病患者家属收取高价“营养费”。其中,冯某某获利4720元,杨某某获利1万元左右,罗某获利3700元,覃某获利2800元左右。

今年8月11日,玉州区检察院对冯某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冯某某、杨某某、覃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绝对禁止买卖血液,因为强行献血极有可能对卖血者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血液一旦“市场化”,其质量将得不到保障。请广大人民群众为了他人和自身的生命安全,无偿献血必须去正规机构,不要通过不良渠道卖血,杜绝卖血行为,保障血库中的血液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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