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给钱 男子火烧自家房 检察官:如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则构成放火罪

玉林日报 2021-02-07 06:01 大字

梁某某放火烧毁的自家物品。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梁业孟 牟春生)人狠起来有多可怕?连自家房子都敢烧!虽然难以置信,但这样的事情就在我们身边真实地发生了。玉州区一名男子因不满父母拒绝给钱花,竟放火烧了自家房屋。目前,该男子已被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回顾

“着火啦,着火啦!”1月1日上午11时左右,玉州区某里的一栋民房突然燃起熊熊烈火,市民发现后急忙报警寻求消防部门的帮助。

当日,消防救援人员调查起火原因时发现有人为放火的痕迹,立即将案件转交给辖区派出所。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居住在被烧屋的梁某某有重大嫌疑,并将其传唤回派出所调查,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放火烧毁自家房屋的恶行。

原来,现年25岁的梁某某是一名无业人员,之前手头拮据向父母索要钱财未果而心生恨意。当天11时许,梁某某看到家中无人,为泄愤和报复父母,他故意将自家三楼两间房里的床铺引燃,还拍摄视频以此要挟父母,随后离家出走,造成房里的被子、衣柜、地板等物品被烧毁,好在消防人员灭火及时,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该案被移送至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等案件资料以及证人证言,认为梁某某虽然放火焚烧的是自家财物,但其居住的房屋在人口密集的城区,明知放火的行为足以危害到附近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点燃自家三楼两间房里的床铺后出走,任由火势蔓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放火罪,侵害了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梁某某。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索引

放火烧自己家也构成犯罪吗?

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结合放火地点和周围的具体环境分析。本案中,梁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在人口密集的城区,周围人员密集,其放火后离家出走,任由火势蔓延,这就足以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

检察官提醒,很多人误认为放火烧自己家不是犯罪,但放火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如果放火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则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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