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权威解释来了 离婚了 你的债我可以不背
本报讯(见习记者黄正芳通讯员吕海欢)36岁的李女士和做建材生意的丈夫因性格不合离婚,夫妻双方因为离婚赔偿标准协商不一致而闹上法庭。开庭前,李女士被告知丈夫婚内私自签下了巨额债务,而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需要李女士共同偿还……
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不少人都会遇到如上面所述的事情。这种“被负债”的套路在近年来的司法案件中并不少见,其中,大多数利用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签下巨款是挪作他用,另一方亦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便会出现损害该方权益的现象。
现在,最新的司法解释来了。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释,只有4条,但是涵盖的信息量非常大。它对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
解释第一条,认定了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解释第二条,将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进行细化。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三条则是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平衡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相关链接:妻子借15万用于个人消费法院判决丈夫不用偿还
20世纪80年代初,何某(女)和陈某恋爱后登记结婚,于2013年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何某经常参与赌博,曾经被公安机关拘留过。2009年,何某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分两次向朋友李某借款人民币共15万元。何某借款时分别立写借条交李某收执。借款逾期后,李某多次催促何某还钱未果,于是,李某将何某夫妇一起告上法庭。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开庭中,被告何某承认15万元借款是用于赌博,陈某对妻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且何某借钱并不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经营生意,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因此,15万元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上诉主张何某的丈夫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何某个人负责偿还15万元本金和利息给原告李某。
法官释法:“实际上,在最高法这个解释出来之前,我们就已经审理过有关这方面的案件,这个案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15万元是用于家庭开支,我们合议庭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情况来作出公正的判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吕法官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她指出,债务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是在夫妻离婚时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判断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应为共同生活目的举债且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是否分享举债所带来的利益。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何某向原告借款的用途无法确认为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何某有赌博的恶习,对涉案借款为赌债亦有证人证言,法院有理由确认何某向原告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其与丈夫陈某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且陈某对该债务并不知情,亦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案债务为何某的个人债务,原告上诉主张该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并请求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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