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证如山被告人拒不认罪法院以零口供给予刑罚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汉君)被告人拒不承认自己犯有盗窃罪,但是法庭出示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朱某在旅客列车上扒窃旅客3.7万元的事实。最终,10月12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零口供判决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3.7万元。
今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K157次旅客列车14号车厢旅客周某向乘警报案称,其睡醒来发现,垂放胸前挎包内的现金3.6万元和钱包内的现金1000元,共计3.7万元已被人扒走。柳州铁路公安处经侦查,据火车监控录像显示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作案人系朱某。4月11日晚,朱在玉林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查,3月14日凌晨2时,朱某在贵港火车站以实名制购买了K157次旅客列车贵港至玉林的17号车厢96号座位车票,乘上该车伺机行窃。列车运行后,朱某窜到14号车厢,趁旅客周某趴在茶几上睡觉之机,扒走周挂在脖子上垂放胸前的挎包内的钱包一个及挎包内的3.6万元。之后,朱某进入该车厢厕所,过了一会,回到失主座位旁,将钱包扔到失主的座位下,离开该车厢。列车到达玉林站停车后,朱某携赃款下车逃走。同日上午11时许和3月17日下午,朱某在玉林市区通过银行将钱转入其女友鄢某的银行卡内。
然而,朱某归案后,始终否认扒窃周某的钱财。但有失主报案材料、报案笔录、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朱某实名制购票记录、9名证人的证言、辨认照片笔录、银行查询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8月13日,柳铁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朱某仍否认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朱某扒窃旅客周某财物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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