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售盒装罗汉果 使用作废标准法院判超市赔偿顾客10倍货款
◎生活与法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漩漩)玉林市市民杨先生到柳州市出差,并在一家超市内购买了30盒罗汉果。事后,他发现这些罗汉果生产时执行的是已经作废了的质量标准,便将超市起诉到柳州市城中法院。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法院判定超市未及时避免使用过期标准食品上架销售,退还货款并赔偿杨先生支付款的10倍,共计8700元。
2014年12月11日,杨先生在柳州市某超市购买生活用品。看见超市售有“极鲜罗汉果”,遂花费870元购买了30盒。后来,朋友发现该“极鲜罗汉果”所执行的标准已作废,而且没有配料表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可能会危害到人身健康。杨先生经过查看大量资料,并咨询相关行政部门,发现该产品的生产执行标准已经作废,属于违法产品,于是向食药监部门投诉。由于索赔未果,杨先生将超市起诉到城中法院。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持有的发票和商品实物表明,他在柳州市某超市购买了上述商品,而超市方也承认双方存在买卖商品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双方买卖的商品为食品,超市作为销售者,应保证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涉案商品使用的是过期的标准,而超市作为销售者有义务避免使用过期标准食品上架销售,其未尽到该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超市作为销售者应该赔偿原告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外,由于涉案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其本身已丧失食用价值,杨先生支出的价款应视为其经济损失,所以杨先生要求超市退回货款并赔偿十倍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对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在进货等相关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销售者,应该及时发现并排除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上架,否则不仅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商家自身也会承担一定的损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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