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保护伞”、收受贿赂 庞昆雄获刑11年

玉林晚报 2020-05-01 06:4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梁秋丽) 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原所长、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庞昆雄知法犯法,充当涉赌、涉黄场所窝点的“保护伞”,并收受贿赂。4月30日,陆川县法院依法作出宣判:庞昆雄犯受贿、徇私枉法两罪,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充当犯罪团伙“保护伞”收受贿赂

庞昆雄利用其担任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所长、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查处涉赌、涉黄场所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363.5万元,庞昆雄分得278.9万元。

2017年4月28日,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对辖区内玉林市某国际大酒店的按摩洗浴场所(以下简称:按摩洗浴场所)进行检查,发现5对男女涉嫌卖淫嫖娼,并报告庞昆雄,庞昆雄经请示领导后,将该案移交环西派出所处理。后参与经营该按摩洗浴场所的莫某轩找到庞昆雄,让庞昆雄关照。2017年6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莫某轩分多次共送了3.3万元给庞昆雄。庞昆雄在收受莫某轩好处费期间未组织警力对该按摩洗浴场所进行查处。

另查明,庞昆雄收受他人贿赂后,用该贿赂款于2016年3月28日以一次性付款56万元的方式购买了商铺一间。案发后,庞昆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332万元。

涉受贿、徇私枉法两罪获刑11年

陆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昆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6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庞昆雄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犯罪,在收受他人贿赂后而不予查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枉法罪。

4月30日,陆川法院依法对庞昆雄作出判决:庞昆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已查封的庞昆雄用受贿款购买商铺依法予以没收,对赃款进行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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