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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亩坡地,每年承包费百余元 21年后,村民小组欲解除合同

玉林晚报 2016-12-23 00:00 大字

村民赠送锦旗3.亩坡地,每年承包费元,承包期年。年前,陆川县滩面镇新旺村第9村民小组与同村第村民小组村民沈某签了这份承包山岭地种果合同,却起纷争:沈某丢荒坡地三四年不交租金,村民小组欲解除合同。

事情棘手,又时间久远,陆川法院乌石法庭法官在案件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多次组织双方到争议坡地边界现场调解,促成双方和解。

近日,第9村民小组代表专程来到乌石法庭,将印有“公正执法廉洁为民”的锦旗送到了乌石法庭副庭长林剑波手中。

村民小组欲解除年前签下的租地合同

多平方米的猪舍是否在租地范围惹争议

事情要从年说起,沈某承包第9村民小组的坡地种果树。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第9村民小组出租总面积3.亩坡地给沈某种果树使用,承包费用每年每亩元,承包期限为年。

沈某租地后在该土地上种植果树,双方也一直无争议,后来沈某在坡地建了一个多平方米的猪舍养猪,并建了化粪池等设施。

直到最近几年,沈某不再种果树,丢荒了坡地,从年起也不再交租金。而第9村民小组则想解除这份在年前签下的承包合同,但双方约好的租期并未到,为此产生纠纷。

最近,第9村民小组一纸诉状将沈某诉至乌石法庭,要求与沈某解除《承包山岭地种果合同》并拆除其建在山坡上的猪舍。

案件于近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多平方米的猪舍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承包地范围?”成了双方最大的争议点。

第9村民小组认为,猪舍是在合同约定的承包地范围,当时双方进行了口头约定。

沈某则称,其曾向第9村民小组在山坡脚下买了一块土地来建住房,山坡上所建猪舍的土地是其买地建住房时一起买来的,不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村民小组无权要求拆除。

因是口头约定,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为此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多次到现场确认争议坡地边界

经多方做调解终促成双方和解

多平方米的猪舍到底在不在承包地范围?尽管在年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表明了出租地的四址,但由于时间久远,加上种植果木多年,原先表明四址界限也变得难以分清。案情陷入了僵局。

为了弄清出租地的四址,案件开庭后,审判长林剑波、审判员吕建新带着书记员多次组织双方到现场确认争议坡地边界,并邀请村里有声望、受尊重、热心肠的长辈到场,由双方当事人对山坡地界及租地面积一一指认,最终双方弄清楚了出租地的四址,并确认猪舍就在承包地范围。

这一争议的焦点问题弄清楚后,主审法官分头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寻找促成双方和解的平衡点:一方面,村民沈某闲置坡地几年又不交租金,已构成解除合同的要件。另一方面,毕竟不是合同到期解除合同,村民小组也要做一定的让步。

在办案法官分别对两方当事人逐一梳理及释法明理并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后,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村邻和谐的重要性,纷纷表示同意和解。

近日,双方当事人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即,双方同意解除租地合同,村民小组对沈某所欠的租金做一定的让步。沈某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猪舍,如不拆除则留给村民小组所有。此外,沈某向村民小组买土所建的房屋处,村民小组同意为其房屋背后保留1.5米宽的通道。

后记:

乌石法庭庭长苏斌称,此类纠纷在法庭非常常见,该类纠纷的特点是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内容不够明确,举证困难,涉及的人员广,范围大,处理难度高,解决不好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庭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及时、快捷、稳妥,多用调解的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说理说法工作,这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法官在案件陷入僵局没放弃,多次织双方到现场确认争议坡地边界,想方设法调解,终于,矛盾化解了,村民小组也追回了租地。法官这一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作风,获得了村民的点赞。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贞娴 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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