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大叔莫名成股东 原是名字被盗用
莫名其妙成了注资十万元的合作社股东,这不是天掉馅饼,而是名字被盗用了!身为残疾人的吕大叔没想到自己会遇到这等怪事。近日,陆川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姓名权纠纷案件,判盗用吕大叔名字的陆川某种养专业合作社构成侵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莫名成了 注资十万元的合作社股东
原来是名字被盗用
吕大叔是陆川人,51岁。今年初,他一纸诉状将陆川某种养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合作社)诉至陆川县法院,要求判决合作社停止侵犯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
吕大叔诉称,自己是残疾人,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可享受残疾救济金等,但在2015年,上述补助突然被停止发放,后追查得知是该合作社私自盗用他的姓名、残疾身份,列入合作社,入股十万元,致使他在社会上被认为是富裕农民,造成他失去残疾人的救济金等,经济、精神均受损害,为此要求赔偿。
这到底是怎样一回事呢?原来,2012年11月19日,合作社成立,为了获得国家的免税政策和有关的照顾性政策而使用了吕大叔的残疾人身份,以吕大叔的名义认缴出资额十万元并将吕大叔登记注册为合作社股东。但实际上,吕大叔没投资有任何资金,也不知道是合作社的股东。
事情露馅后,2015年12月22日,合作社已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了股东登记信息,停止使用吕大叔的残疾人身份及姓名。
合作社构成侵权 法院判赔精神抚慰金1000元
这样一来,合作社确实构成了侵权。在庭审中,合作社代理人对此也予以承认,合作社未经吕大叔同意,使用了吕大叔的姓名权进行工商登记,侵犯了吕大叔的姓名权,“合作社愿意向吕大爷赔礼道歉,请求予以谅解。”
不过说到赔偿,合作社代理人认为,吕大叔主张合作社侵权行为已经不存在了,并给出以下理由——
合作社没有盈利,注册登记后,由于资金筹备、生产技术等各方面原因,合作社一直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
合作社虽然使用了吕大叔的姓名权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但没有造成吕大叔严重社会后果和经济损失。吕大叔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根据。
吕大叔提出异议后,合作社主动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了吕大叔在合作社工商登记姓名,不存在侵权了。
经法院查明,吕大叔只在2014年至2016年3月期间,领取农村低保金。其残疾人身份虽然被盗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残疾人都得到国家相关的补贴,吕大叔也没有证据证实其获得到国家的相关补贴。
法院认为,合作社在吕大叔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吕大叔的残疾人身份及姓名,侵犯了吕大叔的姓名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姓名权被盗用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削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吕大叔要求被告赔偿因盗用其姓名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法院对其请求予以驳回。合作社虽然停止了侵权行为,但其盗用行为给吕大叔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然而吕大叔的请求金额过高,结合本案事实,吕大叔所受影响应以赔偿1000元为宜。
办案法官提醒:
姓名是区分你我他的第一要素。每个人的姓名在其生活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法律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以保护公民的姓名权,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和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姓名权不仅仅是属于少数名人的权利,它还是每一个普罗大众所平等享有的法定权利,并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孔飞 刘江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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