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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贫困慰问金还要拿一半——盘点那些啥钱都敢占的“蚊蝇腐败”

桂林日报 2015-12-01 19:12 大字

节日期间,河南省平顶山一村会计代表村“两委”慰问一户贫困群众时,趁人不注意将200元慰问金中的100元据为己有。100元钱甚至不够一餐饭钱,但侵害的却是弱势群体的利益。

从“养命钱”“救灾钱”到“孩子钱”“死人钱”,今年各地通报多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蚊蝇腐败”案例,虽然涉事人员职务低、金额不多,但点多面广如蚊蝇扑面,具有鲜明的基层腐败特点。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国旦指出,“蚊蝇腐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吸血不多,却痛痒一片;单个体量虽小,但总量却惊人”,为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实到“最后的一公里”,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此类腐败。

出纳、敬老院长、小学校长,基层腐败村级干部占四成

河南省纪委近期对2014年以来基层腐败专项治理中查结的3263起案件梳理发现,涉及党员干部中,乡镇科级干部占13%,村级干部约占40%,职务最低的为村出纳、村小组组长,甚至农村敬老院院长、小学校长。

河南一名纪检干部说,有些连“苍蝇腐败”都不是,只能用“蚊子腐败”来形容。

——— 小官小贪,花样繁多。记者梳理发现“蚊蝇腐败”形式花样繁多。包括截留农村低保户的“养命钱”,骗取农业保险的“救灾钱”,贪占社会抚养费的“孩子钱”,冒领已故五保老人的“死人钱”,侵吞农民耕地补偿款的“土地钱”,克扣贫困家庭“扶贫款”……在基层,少数基层党员干部肆意妄为,涉及的党和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几乎无一幸免。

——— 沆瀣一气,窝案多发。具体表现为:村“两委”干部之间互相结成利益共同体,有的与乡镇干部、上级职能部门公职人员上下串通,尤其掌握着惠农资金申报审批权力的乡镇“七站八所”人员成为“蚊蝇腐败”重灾区。

广西陆川县在查处乌石镇那囊村干部贪占低保款、危房改造补助中,5名村干部被“一锅端”,同时顺藤摸瓜发现了镇规划站原站长李某等人的违纪问题。贵州六盘水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窝案中,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有84人,其中75人为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涉案总金额1750余万元。

——— 手段隐蔽,难于发现。2006年,河南舞钢市八台镇组织办主任李颂华,通过伪造虚构材料、未注销已故老党员资料骗取、冒领4名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补贴。此后近10年中,这种贪占作为一种“潜规则”不断被沿袭,截至不久前案发,涉案金额已近6万元。

基层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少数村干部横行乡里,群众怕被“秋后算账”,不少人对贪占截留行为采取默认纵容态度。这也导致“蚊蝇腐败”易积少成多,难于被发现。

“管得着看不见”或“看得见管不着”,腐败总和监督缺位有关

近年来,随着国家惠民富民政策实施力度的不断加大,投入的民生资金越来越多,乡镇“七站八所”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手中可分配的资源增多,这也给乡村基层干部贪占截留克扣留下大量寻租空间。在这种背景下,乡村一级“小微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为“蚊蝇腐败”滋生提供土壤。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做了一个比喻:如果省委书记的权力是100,那么一个乡村干部的权力可能只有1;对省委书记的监督如果是100,而对乡村干部的监督是0,那么1比100更具贪腐的可能性。

“腐败总是和监督缺位有关”,李永忠表示,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民主监督乏力,专门机构缺位,舆论监督难覆盖,是“蚊蝇”不断滋生的制度原因。

当前查处“蚊蝇腐败”主要靠基层纪委。记者采访也发现,县一级纪委精力集中在查办大案要案上,对“蚊蝇腐败”往往是“管得着,却看不见”。乡镇纪委普遍存在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少,且面对的是熟人社会,执纪监督问责能力不足,对“蚊蝇腐败”往往是“看得见却管不着”。

此外,河南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分析认为:大部分农村地区,村组和基层站所干部素质良莠不齐,法纪观念淡薄,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骄横自大,甚至明目张胆违规违纪;基层干部普遍收入较低,职务职级晋升空间有限,却掌控着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权,容易心理失衡。这些都是基层干部发生贪占等行为的主观原因。

从“运动战”到“阵地战”,强化“小微权力”监督

专家指出,村级干部并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但他们中的腐败分子将国家的政策红利在“最后一公里”大打折扣,最终损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为破解反腐“上面九级风浪,下面波澜不惊”,河南、上海等地借鉴中央巡视工作经验,探索市县党委巡察制度,通过市巡察县乡、县巡察乡村,将反腐劲风吹至乡村最基层。如河南在各省辖市、直管县都组建3至5个巡察组,深入到县乡村“拍苍蝇”,重点关注群众身边的腐败。仅今年7月以来,市县两级巡察259个单位,移交违纪违法线索4200多条,党纪处分587人,取得了较好成效。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地方发挥巡视巡察作用打“运动战”的同时,不少地方也通过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制度建设,在“阵地战”方面进行探索并提出了建议。

广东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冯庆等人认为,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了一定作用。而监督本身又具有反腐职能特点,如果交由不具备反腐职能的部门,推进力度会大打折扣。

此外,河南基层纪检干部还建议,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县乡纪检监察力量,在乡村形成一支“看得见也管得着”的监督力量。与此同时,改进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基层“四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工作的权重,调动基层纪检部门积极性,聚焦治理群众身边“蚊蝇腐败”。

(新华社郑州11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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