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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合适成年人,出庭任“临时家长”

玉林晚报 2015-11-11 16:41 大字

10月29日上午,陆川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共同举办了2015年陆川县合适成年人培训班。自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施以来,陆川目前已经建立了一支合适成年人队伍,同时已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应用。

为了让合适成年人更好地履职,陆川县公检法系统在推动相关制度落实以及配套机制建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全县已建立了130人的合适成年人队伍。”陆川法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这个队伍人员均要求年满40周岁,熟悉和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且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主要是来自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学校教师、村委妇女主任等,要通过基层派出所、村委、学校推荐考核。

“以后有需要合适成年人出庭的案件,将从这个队伍中产生。”陆川法院有关人员称,他们将为涉诉未成年人担任“临时家长”,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截至目前在陆川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的有5件5人。

(记者陈梅通讯员李贞娴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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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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