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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保单次日零时起生效 法院判决:交强险出单即生效

玉林日报 2013-11-01 02:10 大字

在交强险投保后保险合同约定生效前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返还有关垫付款给庞某。

   车出险 保险合同未生效?

2013年3月22日20时30分,庞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驾驶电动车的沈某发生碰撞,电动车又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有关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庞某已一次性垫付有关赔偿费用给徐某。后庞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返还垫付款,保险公司以发生事故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付垫付款。为此,庞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返还其垫付款。

保险公司承认庞某的小型客车在其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个事实,但抗辩发生交通事故时强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是从2013年3月23日零时起,事故发生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返还庞某垫付的赔偿款。

   法院判决:交强险合同应自投保之时即时生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本案所涉及的交强险合同应自投保之时即时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返还有关的垫付款给庞某。

   法律人士:保险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条件

保险合同是否一律都在投保之时即生效呢?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他们认为: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也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般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条例,属于特别法,交通事故出险应当按特别法处理。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该法律人士认为:本案中,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合同时,要将免责条款尽可能地告知投保人,这是保险人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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