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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不明确 不知违约输官司

玉林日报 2013-11-08 02:07 大字

近日,被告谢某某将返还给原告陈某某的购房定金25000元交到陆川县法院民二庭工作人员手中,并感慨地说:“如果不是经陈法官的耐心解释,我还真不知道我自己违约了,没想到签订协议也是个大学问,签约不详细,后果是如此不利,这次给我上了一次很有意义的法律课,我输得心服口服了。”

2012年4月,陈某某购买谢某某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房屋转卖协议书》,约定陈某某首付定金30000元给谢某某,谢某某协助陈某某办证,办证费用由陈某某负责,双方商定2012年4月底前清款交房。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当即交付购房定金30000元给谢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谢某某将该房租给他人使用,于2012年6月收回。陈某某在查看房屋情况后,发现房屋存在卫生间渗水的情况,便提出要求降低房屋价款,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对房屋的价款问题达成一致。随后,谢某某提出终止协议。双方当事人因定金退还问题协商未果,陈某某遂向陆川县法院提起诉讼。

陆川县法院民二庭陈永超庭长接案后,知道双方仅因定金问题协商未果,具有调解的可行性,于是制定调解方案。在与陈某某沟通中了解到其坚持要求被告谢某某双倍返还定金。于是,陈庭长与原告的儿子及代理律师进行沟通,指明原告陈某某虽未明确违约,但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要求降低房价和行为存在过错。经过反复沟通,原告陈某某最后同意被告返还定金25000元。明确了原告的最终调解意愿后,陈庭长继续与被告谢某某沟通,谢某某在电话中说到:“没起诉到法院时,在人道主义上,我说过愿意给回她25000元的,但现在她既然起诉了,我又没有违约,我一分钱也不会给她了,不行的话,官司打到哪我都不怕。”陈庭长耐心解释,指出其在收到定金后没有把办证所需的证件提供给原告,并且当原告说要交付房款时,明确提出了不卖房给原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谢某某一听懵了。陈庭长继续解释:“双方在协议并未明确交清房款才交付相关证件,依协议,应当在收定金时把办证所需要的证件提供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并且由于房屋已经出租,依约定无法交付使用。”谢某某这才意识到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表示同意调解。

这件案件经陈庭长多次电话、召集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被告谢某某一次性返还购房定金25000元给原告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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