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一男子给“醉驾”买单
本报陆川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不少驾驶员的共识和行为准则,而陆川县乌石镇的刘某却因醉酒驾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3月19日,他因危险驾驶罪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月4日晚8时,刘某在陆川县城一饭店与朋友吃完饭后,醉酒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陆川县城区温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在经过三锋桥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为245.3mg/100ml,随即将其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经有关的专业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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