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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法院先予执行医疗费

玉林日报 2012-05-11 05: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叶万松通讯员王秋翔李丽明)近日,陆川法院为一起未判决、标的巨大、争执较大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受害人先予执行医疗费8万元,解决了受害人的燃眉之急。

2010年12月17日,被告钟某良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徐某翔、李某华沿陆川县温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电信大厦路段时,与行人原告蓝某英沿该路由东往西方向横过道路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蓝某英倒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蓝某英被送到陆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抢救15天仍昏迷不醒,遂转院送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56天后原告仍不省人事,再转送至广西江滨医院神经外科治疗91天,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并硬膜下出血,颅底骨折,左手、左足部软组织损伤,玉林市明正司法所鉴定为一级伤残和a(一)级护理依赖。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良负事故主要责任,蓝某英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徐某翔、李某华不承担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和实际情况及原告的请求,陆川县法院依照法律和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核定原告蓝某英各种经济损失合计1467993.4元,减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原告12000元,原告蓝某英按责任应承担的269598.7元外,本案被告人应赔偿原告蓝某英共1078394.7元。

原告因3次转院,伤势严重已成植物人,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原告家属情绪激动,因赔偿问题与被告方矛盾激烈,两次庭审中均情绪难以自控,动手打斗,后被法院有效制止。基于生活困难和矛盾冲突的化解,原告蓝某英的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向陆川县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支付被受害人原告生活费和紧急救治费8万元。陆川县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急当事人之所急,在收到先予执行申请后快速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原告蓝某英医疗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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