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者醉驾伤人
本报陆川讯日前,陆川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醉驾者黄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在庭审中查明,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月13日,北流市六麻镇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桂KD90536号小型轿车在白马至六麻线由北流市六麻镇往陆川县沙坡镇白马村方向行驶,19时许到达白马村韦屋队路段时撞上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逸,后被交警抓获。当日22时13分,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被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检测为127.7mg/100ml,其静脉血样的乙醇含量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属于醉酒驾车。
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吴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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