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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权益 博白法院执行不手软

玉林晚报 2015-08-20 20:09 大字

近日,为不让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受损,博白法院执行局法官对两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90名法官干警,现场强制拆除违建房

7月16日,博白法院90名法官和干警对位于博白县新田镇亭子圩的一处被执行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为偿还博白县供销系统所欠中央专项借款本息,有关部门对博白县新田镇亭子圩土地拍卖,刘某俊、刘某、刘某奎通过拍卖以65万元竞得。然而,新田镇亭子村民委员会认为该土地是当时借给供销社使用的,于2013年7月19日起,该村村民强行在该宗土地上建成简易房屋一层,后经多次调解未果。无奈,供销社、刘某俊、刘某、刘某奎诉至法院,经博白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审理判决新田镇亭子村民委员会拆除在亭子圩争议土地范围内所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新田镇亭子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4年6月17日向博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办法官责令亭子村民委员会拆除违建房屋,排除妨碍。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2015年7月16日,博白法院决定对该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结,博白法院向市中院汇报争取30多名法警到现场进行支援,并和当地的派出所、司法所进行了沟通联系,争取当地部门的协助。当天上午9点多,参与执行的90名法官干警抵达现场,并拉起警戒线,执行干警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一一进行清点、记录,由工人搬离房屋存放在指定地点。在清理完房屋内的物品后,施工人员用挖掘机和推土机将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法官灵活执行,装载机协议易主

中山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廖某于2012年10月27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廖某向机械公司购买装载机一台,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首付10万元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其余分10期支付,每月付23800元。当日,廖某向机械公司支付了首期款10万元,机械公司亦于次日将装载机交付给廖某,并验收确认。后来,廖某6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每期分期款23800元汇入机械公司的开户银行账号。随后,廖某以该装载机与他人合伙在博白县开办砖厂,在经营过程中其与合伙人产生矛盾并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剩余款195200元,遂产生纠纷。

机械公司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机械公司的装载机所有权,交由机械公司依法自行处置。判决生效后,廖某拒不履行,机械公司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装载机所在地在博白县,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遂委托博白法院代为执行该案。

主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经多方了解到,虽然被执行人廖某同意交付装载机,但此机停放在砖厂里,廖某又不愿到砖厂配合执行。考虑到工厂人多,如果贸然到该砖厂强制执行,势必会造成工人的误解而引起群体事件发生。于是主办法官积极联系到该砖厂的负责人刘某,将案件经过告知,希望刘某能够配合法院的执行。刘某表示该装载机在砖厂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法院将该装载机暂时留在砖厂由其负责保管,其愿意与申请执行人机械公司协商购买该装载机。

主办法官当即与申请执行人机械公司联系转达该砖厂负责人的意思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砖厂负责人代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装载机卖给砖厂。

(记者李东燕通讯员刘晓宾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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