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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认识半小时 奸淫幼女进班房

玉林日报 2012-08-03 05:05 大字

本报博白讯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典型的强奸案,被告人王某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被叛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2年2月28日凌晨2时,被告人王某华(22岁)用手机通过互联网QQ认识了不满14周岁的博白县某初中二年级女学生王某崚;半个小时后,两人即相约见面。之后,王某华将王某崚带到博白县城某宾馆开房住宿至次日13时许。期间,王某华明知王某崚不满14周岁,仍然与王某崚发生了3次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华明知王某崚是个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华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华奸淫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王某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华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江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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