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政治教导员巫剑锋受贿行贿案一审判决 获刑11年处罚金60万元

玉林晚报 2021-12-27 07:31 大字

被告人巫剑锋远程接受法庭审理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近日,北流法院对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政治教导员巫剑锋受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巫剑锋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因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时任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巫剑锋,为了能在职务晋升上获得帮助,利用时任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大队长刘健(另案处理)与有关领导关系密切的身份,先后两次送给刘健好处费共40万元。2019年至2020年间,时任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政治教导员的被告人巫剑锋,利用分管办理电动自行车新旧国家标准过渡登记上牌工作以及摩托车驾驶人下乡考试服务工作等方面的职务之便,为陈某某、庞某某等人以及北流市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协会谋取利益,伙同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二中队原指导员林松、北流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教练冯明辉或单独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组织送给的好处费共计341.9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巫剑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根据巫剑锋犯罪的事实、具体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巫剑锋的同案犯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二中队原指导员林松因犯受贿罪,亦已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同案犯北流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教练冯明辉因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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