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打伤“负责人” 两个家庭陷困顿 双方达成和解,检方不起诉
检察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龚园园)不满自家附近的拆迁工作,北流的陈某某酒后一时冲动,殴打了误以为是拆迁队负责人的顾某某,从而让自己及对方家庭陷入困顿。 4月13日,经过北流市检察院的调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赔偿受害人顾某某23万元后,检察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酒后冲动打伤“负责人”,两个家庭受冲击
2020年12月29日早上,陈某某接到妹妹的电话,得知拆迁队在自己家附近动工。本不满拆迁工作,加上喝了几杯白酒,陈某某便怒气冲冲地从外面驾驶电动车返回。到了家门口附近,他看到个头高大、衣着讲究的顾某某,便误认为是拆迁队的负责人,二话不说抡起地上的砖头殴打顾某某的头部。在顾某某倒地后,陈某某又继续拿砖头砸顾某某的大腿,导致顾某某的腿部、头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顾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北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检察官经审查案卷得知顾某某因为腿部受伤严重,从北流转至玉林的医院治疗,至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花费了10多万元的医疗费,接下来还要进行手术和康复治疗。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尚有在校读书的两个孩子,为此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靠打散工来增加收入的陈妻也陷入了巨大痛苦中。两个家庭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双方达成和解,检方不起诉
考虑到陈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需要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将他直接送去法院判刑不是解决该案的最佳方法。于是,承办检察官多次联系陈某某、陈某某的妻子和顾某某,询问他们和解的意愿。经过多次释法说理,在双方有和解意愿之后,承办检察官先后两次去到顾某某住院的医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一次性赔偿顾某某经济损失23万元,顾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也表示谅解,请求检察机关对陈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月13日,基于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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