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法院执行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捕鱼 男子被判买鱼苗增殖放流

玉林晚报 2021-04-19 10:54 大字

众人将鱼苗投放入江。

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梁家宾) 4月12日上午,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的封某某,在北流市人民法院、北流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见证下,来到北流圭江河段,把自费购买的成鱼及鱼苗投放入江,为自己的非法捕捞行为承担修复责任。这是北流法院执行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1月12日,封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北流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封某某在北流市塘岸蟠龙村抽水站坝底北流河段,使用电鱼设备进行电鱼作业,被北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中队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电鱼设备一套、非法捕获的渔获物2.296公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封某某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外,封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渔业资源、水生生物多样性、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弥补自己的过错,到北流河流域放流鱼苗,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北流法院在充分考虑封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之后,依法判处封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同时,判令封某某于2021年4月购买价值1866.6元的成鱼及鱼苗在北流河流域增殖放流,并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玉林市市级媒体上对其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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