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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收条名字有误维权难 债务人百般否认,法官多方求证,耐心劝解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玉林晚报 2017-07-06 11:10 大字

交了承包工程保证金,约好工程承包不成功即退还,却迟迟不能顺利收回。起诉维权却发现收条上自己的出借名字中“山”写成了“新”。一字之差,使得维权之路难上加难。面对债务人百般否认,法官多方求证,耐心劝解终让债务人松了口,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

合作承包工程交了保证金,约定还钱却受阻

2014年12月,罗某承包了北流市某旅游区土方工程施工工程。期间,罗某通过甘某找到博白人李某山,欲将工程交李某山施工,自己从中赚取利润。双方一拍即合,随后罗某与李某山签订协议,约定罗某将北流市某旅游区土方工程交李某山施工,李某山将获得10元一方土的劳务费,李某山从10元中返还8角一方土的劳务费给罗某。李某山交5万元保证金给罗某,如工程不能在3个月内进行施工,罗某则将钱返还。

签订协议之后,李某山将5万元交给罗某,罗某出具收条一张给李某山收执。之后,罗某将2万元作为中介费交给甘某,并立下收条。

3个月后,工程未能如期开工,李某山便要求罗某、甘某返还保证金5万元。甘某返还了2万元给李某山,罗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李某山便向北流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处理。李某山此时方发现收条上自己的名字被罗某写错了,将“李某山”写成了“李某新”。一时间李某山百口莫辩。

一字之差致维权难,法官求证事实解难题

开庭庭审上,李某山解释,双方所说方言不同,只有通过普通话交流,但双方普通话不标准,导致罗某写错其名字。罗某则辩称,其未与李某山有任何经济来往,自己只是收到“李某新”的5万元保证金,而不是李某山的保证金,故李某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一时争执不下。

经庭审审理,主办法官了解到当时签订协议时,有介绍人甘某在场,便邀请甘某参与调解案件。调解过程中,甘某将事实予以说明,并表明自己收到了2万元中介费,立写有收条交罗某收执。罗某对此予以认可,但还是辩称自己只收到“李某新”的保证金,而不是李某山的。

主办法官耐心向罗某解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持有你写的收条向本院起诉,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并结合中间人甘某所述,李某山持有收条,即是本案的债权人,如你无法证明‘李某新\’确有其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法院的法律解释面前,罗某沉默了。

主办法官进一步劝说道:做生意首要的是诚信,不要贪一时的便宜而因小失大,丧失了诚信将寸步难行。这时沉默的罗某终于松口,表示将在一个月之内将3万元返还给李某山,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目前,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纠纷得以了结。

(记者黄清通讯员朱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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