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溺水教育不能仅限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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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龚文颖
5月10日下午,北流市清水口镇多名小学生放学后去河里游泳,由于近日广西降雨较多,河水浑浊且水流较急,其中六名学生不幸溺水失联(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1版、今日A3版)。近期,类似悲剧不断上演。4月19日,上思二中五名初一学生到河里游泳,其中两人溺水身亡。(相关报道见本报4月27日A15版)
再怎么悲痛和后悔,也无法挽救被河水卷走的年轻生命,但悲剧年年发生,警钟敲得如此密集,说明我们该做的工作已刻不容缓。
全国多个省市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因溺水丧命的人数,很多时候仅次于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多起溺水事故中,“河”和“塘”这两个字眼出现得特别频繁。河流、山塘和水库的环境与泳池大为不同,流速、暗流、水温、水草等不确定因素,大大增加了危险系数。笔者认为,如果没有熟悉水性的成年人陪伴,应该禁止未成年人到野外游泳。
学生下河塘游泳的现象之所以屡屡发生,一是基层地区如乡镇农村没有游泳池,也缺乏相关娱乐休闲设施,孩子们避暑和玩耍只能选择野外水域;二是家庭和学校的安全教育往往“松一阵紧一阵”,有事故发生时就提醒得频繁点、看护得紧密点,过一阵子往往松懈下来。
防止悲剧再次发生,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缺一不可。例如,家长和学校可以严格划定“安全红线”,禁止野外游泳,且不许任何孩子越界;在夏天或假期来临前,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提醒家长注意孩子的外出动向;平时开展水上安全和急救知识培训,务必使学生掌握遇到抽筋、受伤等状况时的急救技能,以及正确的遇险求救方式。在开展安全教育时,学校和家庭还应该把关注点从“是否开展、是否做了”,转移到“是否学会”“效果如何”上。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也许再多的提醒和防范,都无法阻止部分孩子奔向河塘嬉戏的脚步。这对各地各部门提出了更现实的要求——是否可以在一个乡镇建设一处水上休闲设施,或者一所或几所学校共同配置一处体育课使用的泳池,或者在当地圈定一处安全水域,开辟管理较规范、有基本安全保障的公共游泳场所?
如果仍不对此进行专门的对策研究,仅仅限于呼吁或警示,悲剧恐怕只会有增无减。安全教育,不仅要“多管齐下”,还要“触手可及”,各界应共同探讨有效的措施和教育模式,真正有效地减少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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