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陕西籍男子获重刑
从陕西在玉林入户抢劫
还绑人到南宁索要赎金
李某军是陕西人,80后。案发前他在玉州区做传销亏了钱,为此认为传销头目有钱。
2014年12月底,李某军纠集老乡曹某国、杨某发、杨某密谋到玉林抢传销头目的钱财。2014年12月25日,李某军4人从陕西坐飞机到南宁,后在南宁租了一辆汽车来到玉林。然后在玉林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范某某后,跟踪获悉范某某的住处。
2015年1月17日早上,李某军4人带着伸缩警棍、胶带等工具,驾驶租用的汽车(已篡改号牌)去到玉林城区某住宅小区范某某租住的房门口处。
12时许,与范某某夫妇同住的彭某某(女)走出房门,李某军4人趁机将彭某某推进屋内,用胶带绑住彭某某,先抢走其身上的现金500元及一台手机。
1月18日零时许,范某某夫妇回来后,李某军4人将两人控制住,李某军用皮带殴打范某某,后捆绑范某某的脚,抢走范某某夫妇身上的现金1700元、4枚黄金戒指、1个钻石吊坠及数张银行卡。逼迫范某某夫妇说出银行卡密码后,李某军、曹某国持银行卡去取现13000多元。
李某军4人得知范某某的大姐在南宁后,便欲向其姐索要赎金。18日12时许,李某军4人挟持范某某上汽车,逼范某某向其大姐索要赎金。晚上,范某某的大姐汇去5000元后,李某军4人到北流市取了钱。
19日凌晨,李某军4人挟持范某某来到南宁入住某宾馆,范某某在被挟持到南宁期间多次被殴打。范某某的大姐在接到勒索电话后,陆续分4次共汇款14500元给李某军4人。1月20日18时许,李某军4人将范某某释放。
1月21日凌晨1时许,李某军4人在南宁宾馆分赃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缴获涉案的两枚金戒指、1个钻石吊坠及赃款26900元退还范某某。
与被害人不认识
犯抢劫罪、绑架罪获重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军4人犯抢劫罪、绑架罪,两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不等,并各处罚金4万元至2万元不等。
李某军4人均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他们均认为量刑过重,其中李某军、曹某国、杨某发提出,他们只是向被害人追回被骗的钱款,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去年12月,玉林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玉林市中院认为,李某军4人尾随被害人进入被害人的房子并有分工地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威胁,抢走被害人的财物,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去刷卡取现,4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而且李某军等人是入户抢劫,依法应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量刑幅度内处刑。
对于绑架罪,根据李某军4人的供述,他们是随机寻找目标的,之前并不认识被害人范某某,李某军在二审庭审中也供述范某某并没有收过其的钱,且范某某陈述其在案发前并不认识李某军等人,因此,范某某与李某军等人并没有合法或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军等4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劫持范某某,并向范某某的大姐勒索钱财,李某军等4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近日,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军4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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