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借据在手 缘何输了官司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顾三手握借条却在一、二审法院都输了官司呢?
原告顾三:8万元借条是“白纸黑字”
原告顾三称,被告张某因从事挖掘机挖掘泥土生意周转资金不足,于2014年1月23日向他借款80000元。约定:张某于2014年1月30日前还50000元,2014年5月30日前还清。而被告张某借得款后至今未归还。被告尹某是张某的妻子,应对夫妻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顾三起诉请求:被告张某、尹某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提供的证据就是张某立写的1张白纸黑字借条。
被告张某:其实没有向原告顾某借钱
虽然8万元的借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但被告张某却辩称,没有向原告顾三借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凭据确实是被告张某所写,但张某是被逼无奈写的,且张某也没有拿到款项。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12年5月30日,本案的第三人罗某向原告顾三借款43200元,罗某当时立写了借条给原告顾三收执,被告张某作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2014年1月23日,原告带有几个人来找张某,称罗某逾期不还款,又找不见人,要担保人张某承担责任,迫使张某立写一张借款80000元的借款凭据给他,否则就把张某的挖掘机拖走,张某无奈就按顾三的意思写了借款凭据,顾三拿到借款凭据后就将罗某立写的借条交给张某。于是顾三便手握此借条找张某要钱来了,并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当然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张某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罗某书写的借条原件;另一份是顾三和张某的通话录音,拟证实张某承认是罗某借原告的钱,张某只是个担保人。而本案中的第三人罗某称,第三人在2012年是借过张某的43200元,但已经还清。顾三借款给张某,与其无关。
法院:原告前后说法不一,驳回诉求
原告顾三的借款凭据,被告张某虽承认是其亲笔书写,该借款凭据是真实的,但从张某提供的反证证据中,通话录音内容证实实际借款人是罗某,张某是担保人,罗某也承认其在2012年借过顾三的款,其立写的借条是真实的,且原告顾三诉状称张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顾三借款80000元,在听过通话录音后庭审中又改口说是在2012年张某与罗某共同向顾三借款80000元,在法庭辩论时又再次改口说是罗某的债务转移,陈述前后矛盾。法院从通话录音及罗某书写的借条现掌握在张某手里,被告张某对其为何书写的80000元的借款作出的合理解释来判断,认为原告的借款凭据的内容不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法院认定事实是:2012年5月30日,第三人罗某向原告顾三借款43200元,罗某当时立写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2014年1月23日,原告带人来找张某,称罗某逾期不还款,又找不见人,要张某立写一张借款80000元的借款凭据。被告张某立写了一张借款80000元的借款凭据给原告。原告便持借款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顾三的诉讼请求。
原告顾三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也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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