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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出工作触电身亡 公司赔了50多万后向供电公司追偿

玉林晚报 2017-04-18 15:09 大字
两员工开车前往工地途中,车辆碰断电线,致其中一员工被电死。事后,公司赔偿了受害员工家属50多万元后,状告当地供电公司追偿这笔赔偿金,理由是受害员工是被电死的,供电公司应为此负责。

该公司有无权利向供电公司追偿引发争议。日前,玉林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这意味着,该公司无权向供电公司追偿。这是为何呢?

事件:

员工前往工地途中触电身亡

公司赔了50多万后起诉供电公司

2015年5月15日17时许,北流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邹某某和同事殷某驾驶作业车前往工地,当车辆行驶至北流市白马镇白马村龙湾组路段时,殷某发现一供电线路过低,便从车辆右侧副驾座开门上车辆臂架查看。岂料,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碰断电线,致使电线落在殷某身上,造成殷某触电于当日死亡。

这场飞来横祸,让39岁的殷某就这样走了,留下妻子及几个尚未成年的孩子,一家人陷入了困顿中。

事后,混凝土公司与殷某亲属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书》,约定由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07500元。之后,殷某的亲属收取了该507500元。

然而,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还引发了两场官司。

混凝土公司认为,殷某是被当地供电公司架设的220V低压电通电线路触电死亡的,供电公司应为殷某的死负责。其公司作为雇主,主动代为赔偿了殷家人的损失后,供电公司应该返还这笔赔偿款。

为了追回这笔50多万元的赔偿款,混凝土公司一纸诉状将当地供电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

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涉及公司有无资格追偿

混凝土公司有没有资格来追偿这笔费用?这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这涉及殷某与公司的关系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混凝土公司主张,殷某是公司雇请的技术人员,双方属雇佣关系。这一主张在一审中获得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在事发地段所架设的电力线路没有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与规范要求相差0.97米,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者殷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触电的危险性,仍然从车辆右侧副驾座开门上车辆臂架,造成触电死亡,亦存在过错。为此确认供电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殷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根据责任比例,供电公司应赔偿殷某家属的各项损失54万余元,而混凝土公司已经赔偿了507500元,并没有超出供电公司应承担限额。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供电公司返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7500元给混凝土公司。

“混凝土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一审判决后,供电公司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

“殷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混凝土公司工作。”供电公司称,可见,殷某生前曾长期、稳定地在混凝土公司上班,不是该公司临时雇请的雇工。双方是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同时,供电公司认为,一审对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认定和承担的责任比例不适当、不公平,“事发时的司机邹某某和殷某不注意安全,过错明显,均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终审:

员工与公司是劳动关系

公司无权追偿,起诉被驳回

在二审期间,混凝土公司提供了两份新的证据:其中一份证据是,该公司2014年3月份工资册,欲证明殷某在2014年初就在公司上班。法院另查明,混凝土公司未为殷某投保工伤保险。事发后,殷某亲属和混凝土公司均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玉林市中院认为:混凝土公司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同法》第7条规定,自用工之日即殷某于2014年1月份到混凝土公司上班之日起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纠正一审法院认定混凝土公司和殷某之间为雇佣关系的错误。

本案中,殷某作为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在外出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身体受到伤害,不慎触碰到低压电线,导致触电身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殷某触电身亡应属于工伤事故,殷某的亲属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以及在认定为工伤后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殷某触电身亡如被认定为工伤,因其公司未为其投保工伤保险,该公司有为殷某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因此,混凝土公司支付赔偿款507500元给殷某亲属,应视为其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混凝土公司支付该赔偿款给殷某亲属后,其无权向其他第三人追偿。殷某的亲属如认为供电公司等部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另行通过协商或起诉主张权利。

日前,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混凝土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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