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不可随意定 超出部分不受保护
借款时,借款人和出借人“你情我愿”,约定借款合同的违约金为5000元。出借人刘某将借款人卢某告上了法庭,认为卢某违约,要求其还款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而这一要求并未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
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系朋友。2015年12月11日,由于生意周转需要,卢某向刘某借款8400元。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借期为3个月,即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如到期不还,应付违约金5000元。期间,借款到期后,卢某因经济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刘某多次追讨未果,遂于2017年1月10日将卢某起诉到北流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卢某偿还8400元欠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卢某之间是自愿订立的借款合同,且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虽然原、被告约定了5000元的违约金,是自愿的行为,但借款合同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卢某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8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刘某(违约金以8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来计算)。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谢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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