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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运假烟人员获刑两年

玉林晚报 2015-10-19 17:54 大字

2011年5月容县警方在北流一废弃纸厂端掉了一个特大的生产、销售假烟窝点,查获假冒伪劣卷烟总价值为120万余元,涉案的多名团伙成员纷纷被判刑(本报曾报道)。近日,该案一漏网案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查获案值120万的假烟大案 多名同案犯被判刑

2011年初,郑某良(已判刑)等人商议设厂生产假烟,并租用了郑江南位于广西北流市民安镇高车村竹园组一废弃纸厂作为生产地点。

同年4月下旬,同案人郑某碧(已判刑)从广东省惠东县招收郑某鹏等9人(9人已被判刑)到该生产地点工作。在生产过程中,郑某良负责在生产窝点的外围望风,在生产地点内吴某溪(已判刑)负责管理和组织雇佣的工人进行生产。

郑某鹏等9人明知是制造假烟,仍参与生产。林某信、林某立(均判刑)受雇负责从广东省广州市运烟丝等原料到生产地点,同时将生产出来的烟支运到广州市。

在林某信、林某立将烟丝运到容县时,郑某良安排被告人刘某和郑某林(已判刑)负责在高速公路出口处等候林某信、林某立,由刘某将林某信和林某立送到县城,再由郑某林将运烟丝的货车驾驶到生产地点,并将生产出来的烟支装上货车后,再负责将货车交给林某信、林某立外运。

同年5月5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该生产地点端掉了该窝点,并在岑兴高速公路抓获正在运送烟支去广州市的林某信、林某立。经鉴定,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总价值为120.10425万元。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 接送人运假烟获刑两年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在2011年10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2014年12月6日,刘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警方抓获。

容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刘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称,他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有自首和犯罪未遂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市中院认为,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容县,且联系方式改变之后不告知公安机关,导致公安机关对其失去管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为在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刘某在本案没有自首情节。

本案刘某与同案人违反国家烟草专买的规定,故意生产伪劣烟草制品货值达120万余元,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宣告缓刑所应具备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

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记者陈梅通讯员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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