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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首起同性恋杀人案宣判

玉林日报 2011-11-02 06:47 大字

本报玉林讯10月2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起同性恋杀人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杨某家属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多元。

2010年元旦,已过而立之年的桂平籍男子黄某,与被害人杨某在玉林市认识后发展为同性恋关系,杨某随后带黄某到其工作的北流市某水泥厂居住,两人在该水泥厂一栋废弃宿舍楼内共同生活,杨某承诺等发工资后给几百元钱黄某。2010年1月的一天傍晚,杨某领到工资后却只愿给黄某30元钱,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黄某遂捡起地上几根废弃的电线从后面勒住杨某的颈部,杨某挣扎了几下便休克了。黄某松手后,从杨某身上搜走500元钱和一部手机。经法医鉴定,杨某系颈部受外力压迫引起窒息死亡。同年12月13日,黄某在广东省普宁市东埔工业区聚缘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1年6月27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且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严惩。10月2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杨某家属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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