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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偷来的也不能收

玉林日报 2011-10-26 06:50 大字

2011年4月至5月中旬,邱某因贪小便宜,为了非法牟利,明知是他人盗伐六万林场在北流市新圩镇河村拖船岭、螺旋岭山场承包经营的桉树而非法收购,收购他人盗伐的林木计24.7454立方米。

北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评析:

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是指在林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与否是能否构成本罪的关键。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过失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邱某明知是盗伐的林木,但为了谋利而收购,共收购24.7454立方米,属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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